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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日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之前成立的單位,應當自2002年12月1日起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上述時間之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應當按照補繳時的繳費基數百分之六點五的比例補繳自2002年12月1日起至實際參保日期間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人員在2003年4月30日前辦理失業登記的,應當自2003年5月起參加或者接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人員在2003年4月30日后(含該日)辦理失業登記的,應當在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次月參加或者接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在上述時間之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以按照補繳時的繳費基數百分之六點五的比例補繳自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之日至實際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之日期間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補繳期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