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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可以單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或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三)經單位同意自費離職學習逾期未歸超過1個月的; (四)因違反紀律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因失職、瀆職、營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單位工作、生產不能正常進行的; (六)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七)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且不服從另行安排的; (八)因機構編制發生變動以及其他簽訂聘用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九)解職待聘時間超過1年仍難以改聘其他職位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約定可以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事業單位因前款第七項至第九項情形解除聘用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員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