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參保人員年度內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稱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個人自負。起付標準分別為: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80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0元;三級醫療機構,1200元。 年度內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累計在起付標準以上的,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3.5萬元(含)以下的,在職職工個人承擔20%、退休人員個人承擔15%,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 (二)3.5萬元以上7萬元(含)以下的,在職職工個人承擔15%、退休人員個人承擔10%,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 (三)7萬元以上15萬元(含)以下的,參保人員個人承擔10%,其余由大病救助金支付; (四)15萬元以上部分,通過社會醫療救助辦法解決,醫療保險基金不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