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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書送達,可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 受送達人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仲裁機構可以通過其所在看守所、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轉交仲裁文書,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受送達人無法聯系,或者以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門戶網站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送達經過。 職工人數在10人以上的集體爭議,仲裁機構以直接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用人單位的,可以在有關基層組織見證下,在用人單位住所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張貼有關文書,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自張貼之次日起即視為送達。 已采用本條第四款規定方式送達的用人單位的其他職工申請仲裁,但人數不足10人的,仲裁機構可以適用同樣的方式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