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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依法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加強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防風險、反欺詐”監管工作,規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稽核管理,健全完善權力陽光運行機制,維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6號)、《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稽核規程(試行)》(蘇醫管[2006]12號)和《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寧政發[2000]259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