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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障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農民工就業所在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流入地政府負責,公辦學校吸納為主”的原則,采取多種形式,安排農民工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農民工子女在農民工就業所在地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入學學習的,在入學條件、收費標準和教育教學管理等方面應當與當地學生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和本省規定收取其他費用。 農民工子女返回原籍就學的,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安排當地公辦學校予以接收,學校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