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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以及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下列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其中,五級為18個月,六級為16個月,七級為13個月,八級為11個月,九級為9個月,十級為7個月;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本人平均工資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本人平均工資相比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基數。其中,五級為28個月,六級為24個月,七級為20個月,八級為16個月,九級為12個月,十級為8個月。 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治療工傷復發的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