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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按下列規定核定: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每滿一年領取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每滿一年增領兩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三)累計繳費時間十年以上的,每滿一年增領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應領取而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