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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有一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或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 (二)第一個子女經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第一個子女患有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經醫學干預后,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可以生育正常嬰兒的; (四)夫妻一方經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不能生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個子女或者喪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六)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一方為烈士獨生子女、二等甲級以上傷殘退役軍人或因公致殘相當于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七)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都是獨生子女或男到獨生女家結婚落戶的; (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居住在少數民族自治地區、聚居區,一方為少數民族的; (九)市人民政府認定的部分山區農村的獨生女戶、少數民族戶或邊遠高寒大山區的獨生子女戶; (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認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