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并向職工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以及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總和一至三倍的賠償金;情節嚴重的,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一未按照勞動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 三低于集體合同約定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的; 五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職工經濟補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