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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應及時向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職工失業后,應在單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之日起60日內,到失業保險關系所在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領取失業證。失業證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失業申請之日起15日內,確認其是否應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自確認后的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 由于單位過失致使失業人員無法辦理失業登記的,其失業保險待遇,由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期限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