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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四十條
第四章 執行
2005-10-20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深圳市 |
內容: | 企業持續、大量拖欠勞動者工資,但企業有可供執行的土地使用權、廠房、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的,法院在執行拍賣過程中可要求拍賣人墊付該企業所拖欠的勞動者的工資后,再從拍賣企業財產所得款項中抵扣墊付的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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