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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與同級工會、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協商解決下列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一)本級政府擬制定或者三方任何一方認為應當制定的協調勞動關系的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勞動標準條件的制定、修改; (二)對《勞動法》、《工會法》及其他協調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解決實施中存在的各種問題; (三)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制度在本地區推行和完善; (四)對勞動保護、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開展聯合調查; (五)職工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理; (六)勞動爭議和其他涉及勞動關系方面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