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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 。ㄒ唬┨岢鲎N申請的; 。ǘ┠挲g超過60周歲的; 。ㄈ┰谥氯怂劳龌蛘咧貍慕煌ㄊ鹿守撚胸熑蔚; 。ㄋ模┯芯坪篑{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及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ㄎ澹┯杏洕M12分或者犯罪記錄的; 。┯袀魅拘约膊,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的。 未收回簽注校車駕駛許可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其校車駕駛資格作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