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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醫療機構應當遵守下列基本規定: (一)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為工傷職工提供 優質服務; (二)認真執行《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堅持“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的四個原則,做到“人與病、病與藥、藥與量、量與錢”的四個相符; (三)必須貫徹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疾病質量控制標準》,嚴格掌握工傷職工出、入院標準; (四)工傷保險用藥價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藥品定價規定; (五)不得使用與工傷病情無關的檢查、治療和藥品,不得隨意擴大檢查項目,大型儀器設備檢查陽性率符合規定要求; (六)中層管理人員及有關醫療服務人員必須熟知工傷保險有關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