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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資金和政府財政補助的資金組成。 (一)原享受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半勞保待遇的人員、原享受機關事業單位兒童醫療統籌和企業勞保醫療待遇的職工子女,個人繳費部分,由單位和個人各承擔一半。 (二)經民政、總工會等部門核準的城鄉低保戶、農村五保戶、優撫對象、在鄉精簡老職工、特困職工家庭成員等救助對象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由社會醫療救助資金支付。 (三)本市女性年滿50周歲、男性年滿60周歲以上的老年非職工居民,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照顧政策:應由個人繳納的保險費,由政府財政資金補貼一定比例。 (四)本市戶籍的居民自2004年起連續參保,且其家庭成員全部參加社會醫療保險,達到70周歲時個人不再繳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政府財政全額補助。 (五)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從參保繳費的第2年起,如未能及時續費造成停保將視作欠費處理。續保時須補繳以往全部欠費,補繳后發生的醫療費用方可報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