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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可以在自愿、合法基礎上達成和解。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 書面和解協議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達成和解的結果,并且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交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和解確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和解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和解,并終止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