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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工傷(亡)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工傷(亡)認定申請表》;受傷害人員或職業病患者的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和身份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屬于下列情況的,還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判決書或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證明; (二)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申請認定因工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四)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應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五)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的,應提交民政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證明材料; (六)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的,應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協議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