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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職員在下列情況下負傷、殘廢或死亡時,應享受因工負傷、殘廢或死亡的待遇: 一、由于執行日常工作以及執行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 二、在緊急情況下未經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指定而從事與企業有利的工作; 三、由于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的工作。 關于因工或非因工的確定,由工會小組據實報告工會基層委員會勞動保險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保險委員會)審查確定后,報請工會基層委員會通知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及工人職員本人或其供養直系親屬。如有不同意見時,應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迅速處理,但在未處理以前,應按工會基層委員會的通知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