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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