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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部分或全部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國或者赴港、澳、臺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的; (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九)男職工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難的; (十)部分、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遇到突發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本人或者配偶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二)符合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符合前款第(一)、(五)、(六)項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能滿足使用時,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符合前款第(八)、(十)項情形之一的,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