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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局、財政局關于竹壩華僑農場、市屬國有農場和漁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廈府辦〔2000〕130號)文件規定以最低工資標準繳費的參保個人到本市其他單位就業,應按條例第八條規定基數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但其中按條例第八條規定基數繳費的年限不滿15年的,經本人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可一次性補繳社會統籌部分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至滿15年后,按條例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補繳辦法為:(退休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市當年最低工資)×(當年總費率-11%)×12(月)×(15年-按條例第八條規定基數繳費的年限)。 不補繳的,按《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局、財政局關于竹壩華僑農場、市屬國有農場和漁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廈府辦〔2000〕130號文)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