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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
第六條
第二章 調 解
2016-01-01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3號 浙江省 |
內容: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勞動人事爭議的預防和調解體系,推進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健全預防和調解工作制度,發揮各類基層調解組織在預防和調解勞動人事爭議中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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