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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要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管理、分別使用,不得互相擠占。
1、個人帳戶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用。個人帳戶基金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節余留存。
2、統籌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規定病種的住院醫療費和部分慢性病大額醫療費。病種目錄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3、設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統籌基金支付住院費用的起付標準按住院次數設置。在同一年度內,首次住院的起付標準為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從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依次降低一個百分點。部分慢性病大額醫療費的起付標準為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統籌基金的年最高支付限額為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
4、統籌基金為符合規定的患病職工支付醫療費時,按定點就診醫院等級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實行“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支付。即:在二級及其以下的定點醫院住院治療,其費用超出起付標準至5000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個人負擔15%;5001至10000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10001元以上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個人負擔5%。在三級以上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費用,其個人的自付比例分別提高兩個百分點。符合享受統籌基金支付條件的退休人員,個人負擔的比例比照在職職工分別降低兩個百分點。但從事有償服務的退休人員,個人的負擔比例與在職職工相同。
5、職工用藥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費用全部自理。醫療用血的費用按《獻血法》規定辦理。對定點醫院認為確需進行特種檢查(如MRI、CT、ECT等高級儀器)的,其費用先由個人負擔20%后,再按規定進入統籌基金支付。
6、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再支付。可以通過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和社會救助等渠道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