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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破產或撤銷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預留和清償工傷保險費,有關清償工傷保險費用及工傷保險待遇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平均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清償到75周歲,傷殘津貼清償到法定退休年齡,由用人單位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繼續發放; (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辦理退休手續; (三)五至十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實施辦法》第十七條(二)項、第十八條(二)項的規定發給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四)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由用人單位按照供養親屬應領取金額進行清償,老人、配偶和無勞動能力親屬清償到75周歲,子女清償到18周歲。由用人單位將清償的撫恤金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繼續發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