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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并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 (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 (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