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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按特殊工種政策執行的工種,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向參保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原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單位向市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下同)報送《登記表》。 經檢測符合特殊工種標準,新納入特殊工種管理的工種,應在《檢測結論書》作出之日起60日內向參保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登記表》。 報送《登記表》前,企業應將擬報送的特殊工種從業人員的姓名、工種名稱、工種性質、從業時間等情況在企業內部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公示結束后由企業和工會出具公示情況證明,連同《登記表》一并報送。 特殊工種從業人員發生變動的,企業應于變動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參保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報送《變動登記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