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全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包括: (一)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和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的居民,或者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但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的居民; (二)由國家集中供養的城市各類社會福利機構中的民政對象及原民政部門管理的特殊救濟對象(具有城市戶口的“三民”人員、1957年前參加工作60年代因病精簡退職享受原工資40%的人員); (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本人無固定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殘人員;年滿18周歲,父母無工作或靠退(離)休金、遺屬補助費生活,本人無工作、無固定收入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其父母共同生活的病殘人員;已故的原工商業者配偶又無經濟來源的; (四)持有本市非農業戶口并常住我市的年滿100歲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