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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與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同時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凡未完成本級年度人口控制指標的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當年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其主要負責人一年內不能晉升職務。 有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情況的,不得評為先進集體、授予個人榮譽稱號,不得參加綜合性獎勵的評選。已取得的,予以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