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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為16 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為14 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受傷前本人工資的70%,六級為60%。 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