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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留學人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采取多種方式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一)在國家機關擔任國家公務員、顧問或咨詢、技術專家; (二)以技術入股或投資的形式創辦高新技術企業; (三)擔任國有企業法人代表; (四)在學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文化藝術院團、新聞媒體、金融機構、重點(開放)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受聘擔任或兼任專業技術職務、中高級管理職務、顧問或名譽職務; (五)投資開辦教育、醫療機構或建筑設計、律師、會計、咨詢等服務機構; (六)利用先進科學技術、設備和資金等條件,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類企業等進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開發基地; (七)擔任重大工程、重點項目的高級管理或技術職務; (八)來本市講學或進行學術、文化藝術等方面的交流; (九)在境外開展接受委托科研項目的研發活動,或將境外科研項目委托本市有關研究單位、團體進行研發; (十)依托境外的科研、教育、培訓機構,與有關單位合作或接受委托,為用人單位培養人才; (十一)在本市注冊中介機構為本市引進外資、技術、項目等提供中介服務,聯系外國專家來本市舉辦各種學術技術交流活動,聯系國外學術技術團體開展科技經濟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在境外從事為本市產品開拓國際市場推介營銷等中介服務; (十二)應聘在本市單位駐境外機構工作; (十三)以其它方式為本市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