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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調解組織應當終止調解: 。ㄒ唬┊斒氯俗孕泻徒獾; 。ǘ┮环交蛘唠p方當事人拒絕或者退出調解的; (三)自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或者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的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 。ㄋ模┱{解組織認為不宜調解的; (五)存在無法繼續調解的其他情形的。 調解組織終止調解的,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并予以記錄,除前款第一項的情形外,還應當同時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有關部門投訴,并為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提供指引和協助。仲裁機構可以委托調解組織辦理仲裁申請的收件或者受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