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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負責組織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三)行政管理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 (四)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做實后的個人賬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使用,不得相互調劑使用; (五)逐步實行“省級預算、分級負責,省級調劑、分級管理”的省級統籌,并在對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統一制度、統一支付項目、統一計發辦法、統一管理規程的基礎上,逐步統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繳費)上下限的基準和繳費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