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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三)招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而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相應的技術工種工作; (四)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五)向被錄用人員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財物,或者強迫被錄用人員集資入股; (六)扣押被錄用人員身份證等證件; (七)違反國家規定,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八)殘疾人可以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以殘疾為由拒絕錄用殘疾人; (九)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十)招用童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