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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在停工留薪期滿前10日內,向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申請,并提交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證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30日內作出是否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結論,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用人單位。特殊情況,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時間可以延長15日。
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終止。
整體參加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行業企業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由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