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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醫療保險費。 (四)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的,應當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五)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未達到退休年齡,但其所在的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撤銷、解散的,由破產、撤銷、解散單位在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優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為其繳納至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由單位繳納的醫療、工傷保險費,工傷職工納入社會化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