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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攜帶本條例規定的有效證件; (二)掌握船舶的適航狀況和航線的通航保障情況,以及有關航區氣象、海況等必要的信息;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規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規則操縱、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實填寫有關船舶法定文書,不得隱匿、篡改或者銷毀有關船舶法定證書、文書; (四)參加船舶應急訓練、演習,按照船舶應急部署的要求,落實各項應急預防措施; (五)遵守船舶報告制度,發現或者發生險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響航行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六)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遇險人員; (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載旅客、貨物,不得攜帶違禁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