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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標準和辦法。 (一)參保人每月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標準分為五檔:第一檔50元、第二檔70元、第三檔90元、第四檔110元、第五檔130元。參保人選擇其中一檔繳費。 個人領取的安置補助費、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分配收益、集體經濟股權分紅等應優先用于繳納養老保險費,以上收入不足以抵繳的,也可以用個人的其他收入繳納。 (二)參保人所在經濟組織有經濟能力的,可按以下標準為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第一檔20元、第二檔30元、第三檔40元、第四檔50元、第五檔60元。具體的繳費標準由經濟組織與被征地農民商量,并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經濟組織只能統一選擇其中一檔為全體參保人繳費。 經濟組織承擔的費用可從土地補償費和規定比例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或集體資產經營收益中列支。 經濟組織無經濟能力、暫不為參保人繳費的,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 (三)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以下兩種情況分別對參保人給予資助,資助金計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 1.根據參保人個人繳費檔次,按如下標準對應資助:第一檔50元、第二檔60元、第三檔70元、第四檔75元、第五檔80元。 2.根據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的檔次,按如下標準對應資助:第一檔20元、第二檔25元、第三檔30元、第四檔35元、第五檔40元。經濟組織不繳費的,政府不資助。 政府對參保人的資助(含根據經濟組織繳費情況的資助)最長為15年。政府資助的資金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 (四)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被征地農民經濟收入的情況,參保人、經濟組織的繳費標準和政府資助的標準今后可適時進行調整。具體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