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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專利糾紛的處理。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為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為參加專利糾紛處理、調解以及專利違法行為查處程序的,應當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記載委托事項和權限。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請求、進行和解,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授權委托書記載的委托權限為特別授權的,應要求請求人明確特別授權的具體事項。未明確具體事項的,視為一般代理。 在國外或者我國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授權委托書,應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公證、認證或其他證明手續。授權委托書為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中文譯本應當由翻譯人員簽名并加蓋翻譯機構公章。未提供中文譯本的,退回其授權委托書并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內將中文譯本和授權委托書原件一并提交。 外國人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