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監督檢查的工作程序: (一)監督檢查人員進行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監督檢查工作時,必須有兩人以上,主動出示勞動保障行政執法證件或有效證明,告知檢查主要內容,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積極配合檢查,不得借故拒絕檢查。 (二)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結束后,應反饋書面結果,告知檢查的有關情況;被檢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疑異的,應自接到書面檢查結果3日內,攜書面材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說明,雙方應加強溝通,查明事實真相;對情況復雜需進行專業鑒定的,提請專家委員會鑒定。 (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檢查結果核實無誤后,對確實存在違反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有關規定的,下達書面處理意見,告知被檢單位處理結果和整改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