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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康復期間待遇 (一)工傷康復期內,康復對象原工資福利、生活津貼等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已享受傷殘待遇的,由發放此項待遇的部門繼續發放,不得減發。 (二)工傷職工住院康復期間的伙食費,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放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康復對象的工傷康復費用,按下列辦法支付: 康復檢查、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的各項費用,按國家、市有關工傷保險醫療服務項目和康復項目收費標準,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康復對象按規定到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所產生的交通費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其余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及我市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