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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及其職工從參保之月起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以下辦法補繳: (一)從1996年7月1日起補繳。1996年7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 (二)補繳基數最低為上年市區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為上年市區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并按規定補繳利息。 (三)補繳后累計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再由企業自選時間(可在參保當年、繳費年度內或職工退休當年)一次性補繳。其中按規定個人承擔部分由個人一次性補繳。補繳的養老保險費按規定記入個人帳戶。一次性補繳金額為補繳當年企業和職工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乘以不足的繳費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