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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已修訂)
第十三條
第二章 法律 第二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
2000-07-01 全國人大 主席令第三十一號 |
內容: | 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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