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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項目包括: (一)工傷醫療費; (二)工傷康復費; (三)傷殘津貼; (四)生活護理費;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七)喪葬補助金; (八)供養親屬撫恤金; (九)傷殘輔助器具費; (十)工傷認定調查核實費; (十一)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二)預防教育費;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支付的其他與工傷保險有關的費用。 前款(十)、(十一)、(十二)項規定的費用,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收總額的8%提取,其中6%留統籌地區,2%上解自治區勞動保障部門。 按照前款規定比例提取的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