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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征收工傷保險費,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 (二)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個人工資、年齡、工種等基本情況,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個人基本情況及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和信息系統管理;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工作; (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七)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調整單位繳費費率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