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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各項公告,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本部門或者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政府網站向社會發布。 質量保證金存繳數額降低、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和注銷的,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或者備案后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旅行社違法經營或者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罰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旅游者對旅行社的投訴信息,由處理投訴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向社會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