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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八條
第三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2004-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 |
內容: | 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的檢驗、檢測、檢疫,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外,應當逐步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專業技術組織及其有關人員對所實施的檢驗、檢測、檢疫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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