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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已修訂)
第二十二條
第五章 附則
2004-01-0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內容: |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同時廢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領取的居民身份證,在依照本法換領居民身份證前,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換領居民身份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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