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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保護女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享受特殊保護。女職工因懷孕或者哺乳不能適應工作崗位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與本人協商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不得取消或者減少女職工的產假、哺乳時間。 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除符合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侵害婦女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