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專利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包庇或者放縱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向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三)在專利糾紛調解過程中,偏袒一方,侵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 (四)泄露當事人的技術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 (五)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查處的; (六)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